服务代码:419

1、办事项目名称:失业登记

2、办理机构(部门):龙岩市劳动就业中心

3、设定依据:

国务院令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即时向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职工的名单、单位缴费手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 职工可以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职工缴费凭证和身份证明,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单证的手续。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手续的,应当事先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

4、办理条件(标准):新罗区辖区内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失业职工

5、办理程序: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职工持身份证原件、个人档案到劳动就业中心办理。

6、办理时限:即办

7、需提交材料:失业职工个人档案包括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证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户主及本人的复印件;一寸彩照两张;《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

8、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9、办公地址:闽西交易城A4-0-2楼大厅

10、联系电话:2523631

          11、投诉电话:2523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