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代码:428
1、办事项目名称:就业服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2、办理机构(部门):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商业银行联合办理(新罗区辖区内市属以上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已下放至新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商业银行办理)。
3、设定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第七项:“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设区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备案。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设区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4、办理条件(标准):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技能而缺乏资金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对象
5、办理程序:受理 — 审核 — 发放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其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财政部门5个工作日回复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立即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收到材料后,一般应在2周内给予正式答复。
7、需提交材料:①《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③申请人结婚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未婚的须户口所在地开具未婚证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④申请人的爱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未婚的无须提供);⑤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报告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银行联合申请);⑥《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⑦《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⑧担保人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一式两份;⑨担保人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一式两份(要说明属正式职工及月收入情况);⑩属合伙经营企业,须提供合伙协议以及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8、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9、办公地址:闽西交易城A4-0-2
10、联系电话:2523551
11、投诉电话:2523661